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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通知
[日期:2009-02-1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关于组织开展“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办函[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化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都建设了一定数量反映时代精神和特征的城市雕塑,一些城市雕塑已经成为重要的城市标志和文化遗产。为展示60年来城市雕塑建设的成就,宣传、保护优秀的城市雕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组织开展“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活动。通过评选活动推动和扩大优秀城市雕塑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影响,促进新时期城市文化的发展,提升城市软实力。

  本次评选工作委托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承办。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和有关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参选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工作的说明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工作的说明和安排

  一、奖项设置

  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

  二、主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

  三、承办单位

  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四、评选范围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镇)内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它活动场地已建成的城市雕塑。

  五、参选条件

  (一)思想内容向上,弘扬主旋律

  (二)艺术水准较高,与城市历史、文化和环境相协调

  (三)在社会公众中有广泛认同和影响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2月—3月):组织各地城市雕塑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部门、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分别推荐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的优秀城市雕塑。

  第二阶段(2009年4月):组成专家组,对全部推荐项目进行评价并推选出100个候选项目。

  第三阶段(2009年5月):通知有关城市,报送候选项目的详细资料。

  第四阶段(2009年6月):评审委员会在100个推选项目中,评出“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奖”60个、提名奖40个,并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2009年7月后):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

  有关评选工作实施的具体问题,由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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