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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风景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国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致力于保护国土自然环境资源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科学体系,提高全国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为满足人类社会对美好自然环境的需求而努力探索研究。 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发展科学和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倡导勤学、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城乡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事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建设部。 第五条 本会办公所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内),邮编100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学科领域: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专业范围包括:风景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历史园林、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园囿动物,城市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疗养胜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城乡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风景园林法规、经济与管理等方面,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2.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3. 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4.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审工作; 5. 开展对青少年风景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不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积极研究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7.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8.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9. 举办有关风景园林行业的展览和专业信息的传播; 10. 兴办科技开发型、服务型等实体。如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青年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 单位会员:地方风景园林学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家;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3. 青年会员:已参加风景园林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在校的风景园林专业大学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可申请为本会青年会员。 4. 资深会员:对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专家、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1)曾担任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2)曾担任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理事,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有高级职称者; (3)虽未担任学会工作,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和手续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负责颁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或由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方风景园林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2.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由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地方风景园林学会或其他单位会员单位报本会审批; 3. 青年会员入会:手续与个人会员同。在具备个人会员条件时,即可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个人会员。 4. 资深会员审批:经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园林学会或本会其他相关的推荐,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资深会员证。 5. 对于中、外著名风景园林师、科学家和在科学技术上有重要贡献者或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者,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直接接纳为本会会员或授予学会荣誉称号(其细则另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 1. 参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科技信息; 4. 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 5. 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二)个人会员 1.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 4. 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权; 5.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青年会员 除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其余权利与正式会员相同。 (四)资深会员 享受本会资深荣誉并具有个人会员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 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 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其数额可根据单位会员情况,由本会统一规定。 (二)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及咨询工作等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青年会员 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四)资深会员 义务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会;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研究有关学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学术交流与讨论;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向政府、社会各界倡导与宣传风景园林学科事业的建议和宣言; (八)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选的会员代表和上届常务理事会邀请的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会员人数比例分配,由民主协商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通讯方式)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调,采用集中(或通讯)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建议授予国家或地方奖励,或由本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日常事务工作。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聘请老专家和热心风景园林事业的领导干部为本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原则上应由本学科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后,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置秘书处、工作部、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人员组成。秘书处比照科技性事业单位,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具体职责是: 1. 组织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编辑出版等; 2. 向学会主管机构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统计报表; 3. 建立健全本会档案; 4. 联系会员、反映意见; 5. 协助工作部和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开展工作和处理有关事宜; 6. 定期召开学会及各工作部、专业委员会秘书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7. 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置组织、学术、科普教育、编辑出版、国际交流、科技咨询等工作部,协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学会工作部具体工作是: 1. 拟定学会各分工方面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2. 协助指导各专业委员会该方面的工作; 3. 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各工作部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由理事和热心该方面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同志组成,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部长由理事担任。 (三)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按学科分支设立下列专业委员会(系非法人组织): 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 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风景名胜专业委员会; 园林植物专业委员会; 园林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 风景园林经济与管理专业委员会; (菊花)研究会; 风景园林信息委员会; 自然文化遗产研究会; 风景园林历史理论研究会。 专业委员会随学科发展,调整或增设,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具体职责是: 1.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 可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或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3. 组织征集、评审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4. 举办培训班。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实行主任委员制;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科技工作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理事担任;经主任、副主任提名,可聘任学术秘书。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情况设立若干学组,学组设正副组长。 (四)本会按学科的发展,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以下带有一定行业特征的分支专业学术组织分会; 城市花木分会; 花卉盆景分会; 园林工程分会; 园林旅游分会; 赏石分会。 各分会可按本章程,结合自己的行业制定有关条例开展活动,其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报告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得自行其事。 分会会员符合本会条件的可领取本会会员证。 分会实行经费自理。财务管理受学会监督。向本会交纳规定会费。 (五)本会为推进学科发展,保障学术活动正常开展,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基金。 (六)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经济实体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 挂靠单位拨款; 3. 举办有关各种企事业或各种有偿活动的合法收入;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5. 基金会和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席,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社团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基本会刊为《中国园林》学刊、《园林》杂志、《风景名胜》杂志、《风景园林通讯》、《风景园林汇刊》等。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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