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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灯塔广场绿化景观施工招标
[日期:2010-04-09]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项目编号: LYGXWZB2010042302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江苏
工程名称: 江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灯塔广场绿化景观一期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单位: 连云港苏海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 连云港市博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投资规模: 2,000.000万元
建筑面积: 58,500.000平方米
工程简介: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广场绿化景观工程
(2)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约2000万元人民币
(3)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徐圩新区灯塔广场一期工程占地总面积约58500平方米(本期工程具体实施范围以相关附图为准),其中绿地面积约27900平方米,硬质铺装即硬景部分面积约30600平方米。包括绿化、铺装、景观小品、车行道、给排水、电气等。
(4)招标工程项目的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5)招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已落实
(6)工程建设地点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7)计划工日50历天;
(9)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报名条件:
3、凡具备承担该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对上述一个标段招标工程项目(标段)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5、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 4月 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连云港市博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18号)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2010年4月19日下午15:00-17:00时,在连云港市博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审查,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将被拒绝。
6、资格预审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灯塔广场绿化景观一期工程施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
9、资格预审结果将及时告知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2010年 4 月 20 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10、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报名时请携带企业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报名期限: 2010-4-8|2010-4-14
联 系 人: 许旭光、徐超
联系电话: 85602023
联系传真: 85602024
联系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18号
备 注: 其它条件:1、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连建综(2010)43号文”、“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精神。 2、外地企业进市执行“连建管【2006】308号文”。 3、本工程执行苏建招【2006】372号文,投标申请人只要满足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准予参加投标。注: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五)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六)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工程执行连建管【2006】636号文: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投标。 A、若投标企业属本市资质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招标人负责查询。 B、若投标企业非本市资质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投标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询并出具证明(原件),以公章为有效。 园林绿化企业执行“苏建函园【2008】629号文”、“建城园函【2008】154号文”。 5、各投标单位经办人必须凭企业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报名。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该经办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动。 6、本工程执行苏清办【2008】13号、苏清办【2007】13号文。 7、投标人必须执行连建综【2006】542号文,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 8、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始终,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终止该投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9、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0、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11、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五天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及时向收取投标保证金单位索取证明,退还保证金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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