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防城港市桃花湖公园项目(二期)
二、项目基本情况:桃花湖公园项目(二期)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片区。项目总投资约15000万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约14000 m2、场地铺装面积约100000 m2、 绿化面积约85000 m2等。具体以施工图 设计范围为准。
三、投资建设期限
建设期为 2010 年 12月20日至 2011 年 4月 30 日。
四、建设方式
本工程的立项、可研编制、地质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和施工过程的监理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简称甲方)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建安工程由投资人(简称乙方)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投资由乙方承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由收甲方回购。
五、工程计价及结算
1.本工程由甲方按现行广西计价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报送防城港市财政局组织审定,按审定的预算价作为项目预算控制价。
2.本工程的建设,如遇设计图纸的变更或签证导致工程量增减,由甲方会同设计、监理、乙方共同按《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合同文件约定性条款》和防城港市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进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证认可,方可进入工程结算。
3.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按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及结算工程量编制工程结算书,交由甲方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项目结算价以市财政局审定的结算价作为第一、第二、第三期回购款比例的依据,最终结算以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为准。
六、项目回购资金及利息支付
甲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分3次进行回购,回购金支付时间和比例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第一次工程回购款,数额为项目回购价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数额为项目回购价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回购款,数额为项目回购价的30%。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投资不计利息。甲方支付第一次回购款时,只支付本次回购金额,不付利息;甲方在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时,同时支付给乙方本次应回购金额的一年期利息(按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在支付第三次回购款时,同时支付给乙方本次应回购金额的二年期利息(按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