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证件: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组织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到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并附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第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 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第二、第三标段投标人须具有 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简历及法人委托书,企业设计师名册,近三年来完成的设计、规划业绩和完成的代表项目一览表及奖惩情况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地址、单位全称、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帐号、联系人;
6、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注:营业执照须提供原件,投标人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或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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