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 3.3. 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投标人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2006年以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完成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公共建筑(商住楼不计)单体工程的建筑面积有一项达到40000平方米(适用于项目负责人),累计达到200000平方米(适用于投标人)。 3.4.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获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分至17时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报名处)(地址:梅列区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每份人民币200元,相关资料另售,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转出);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二十万元。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9时0分,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开始接收;提交地点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交易室;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项目设计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应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回执单(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