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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衙门”频发贪腐案的警示
[日期:2010-06-13]  来源: 新华网综合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编者按:在各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门中的“绿化处”等“清水衙门”已逐渐成为商家眼中的“香饽饽”。“衙门”里的人上下联手,内外勾结,滋生了不少贪腐窝案。不仅如此,传统上的“清水衙门”如殡葬、福利、爱卫会及博物馆等机构也是贪腐案件频发,以至于有专家表示,近年来传统意义上的“清水衙门”正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6月10日《法制日报》)。

    耿晓军之所以能够在黄山园林领域为所欲为,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其在黄山市园林局任职时间太长,从1997年8月直到2008年案发,这段时间完全就是一人说了算,如此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内部都是心知肚明。

  或许有人不解,“清水衙门”为何也频发贪腐案件呢?事实上,所谓的“清水衙门”不过是公众对现代政府管理部门的传统意义解读,而且是一种明显的误读。从本质上讲,每一种公共权力都是一种资源,它的背后是利益。公共权力的行使,意味着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也就是说,有权力就有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可能,而当权力可以换钱时,“衙门”也就不再“清”,“衙门”里的人也就不再“正”。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世上本就不存在什么“清水衙门”,“清水衙门”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其实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因为任何“衙门”的设立和存在,都有赖于权力的存在,“衙门”是行政权力的载体。只要是“衙门”都拥有相应的权力,相互之间的差别只是权力大小之分,而不是权力有无之分。换句话说,无论“清水”还是“浑水”,但都有“水”,而有水就会有鱼,有鱼就有人对它垂涎欲滴,就会想方设法将它据为己有。当“衙门”里的人将本不属于自己的鱼非法据为己有时,就产生了腐败。“清水”可能产生小腐败,“浑水”则容易制造大贪官,但这都是权力的本质属性。

  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规划腐败”、“土地腐败”往往涉案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贪腐数额在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千万过亿都不罕见,但所谓“清水衙门”里的官员们也往往能积小成大,贪腐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甚至数百万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同样也证明了蛀虫的贪得无厌。某市检察院查处当地博物馆一些旅游景点私分门票款时发现,在博物馆所辖的5个景点工作过的人,除了一个扫地的临时工外,竟无一幸免地参与了私分作案;某地福利院院长在“清水”里捞了13万元好处;某地爱卫委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利用购买灭鼠药之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达30余万元……

  那么,“清水衙门”频发贪腐案给我们什么警示呢?在我看来,当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权力时,必须牢记先哲们的一句忠告,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具体来说就是,权力不分大小,“衙门”不分清浑,只要有权力存在,就要精心设计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在当代,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大为膨胀,各个政府部门都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在利益再分配时,如果没有严密的程序设计和严格的外部监督制约,难免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把公共资源当做“唐僧肉”据为己有或合谋集体侵占。

  总之,在权力监管上,我们要切实转变观念,不要有所谓的“清水衙门”和“浑水衙门”之分。当权力失去监督时,“清水”也会变为“浑水”,而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制约时,“浑水”也会变为“清水”。李克杰(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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