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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有望出台首部公园管理条例 收费须明码标价
[日期:2010-03-31]  来源:云南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绿化部门请市民给《昆明市公园条例》提建议记者曾滨/摄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获悉:日前,由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起的《昆明市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如果在今年8月获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将成为昆明首部《公园条例》。据了解,《昆明市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借鉴了成都、重庆、杭州等地的相关条例,结合昆明的现状形成的,目前正在向有关专家和市民征集意见。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书面向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风景园林处提交,以让昆明的公园管理有法可依,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同时提升昆明的城市形象。

  看点一

  历史名园禁设大型游乐设施

  关键词:历史名园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等设施必须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公园设置游乐、康乐等设施,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

  助读历史名园:2009年10月,“首届中国历史名园保护与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探讨历史名园的保护问题。此次会议首次对“历史名园”的概念进行了统一界定,即指具有稀缺、脆弱、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特点和属性,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园。

  看点二

    公园收费须明码标价

  关键词:收费和管理

  公园要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必须提前公示。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明码标价。

  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等。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畅通、平整、洁净,不得摆摊设点。进入公园的商业活动,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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