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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来入侵植物概况
[日期:2008-10-23]  来源:农博花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种类:中国是世界上物种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已知有高等植物30000种,脊椎动物6347种,鱼类3862种,包括昆虫在在内的无脊椎动物,低等植物和真菌、细菌、放线菌种类更为繁多。在我国如此丰富的生物种类中,究竟有多少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目前没有很具体的报道。尤其是近20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到底有多少外来物种传入我国,有多少已建立种群并带来危害,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都是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我国对外来入侵植物种类的调查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丁建清等于1995在国内首次依据文献资料对农田、牧场、水域等生境的植物进行了的初步统计,发现至少有58种外来植物对我国农林业带来了危害,详细资料发表在《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 近3年来,国内有关外来植物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现已发现我国至少有300种入侵植物。

  防治概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来入侵动植物危害日益猖獗,我国加紧了防治工作。对外来害虫材线虫、湿地松粉蚧、美国白蛾、稻水象甲和美洲斑潜蝇以及外来有害植物水花生、水葫芦、豚和紫茎泽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但由于目前国家针对外来入侵种没有制订具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条例,各地在防治这些入侵物种时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统一协调,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但有的防效并不理想。已传入的入侵物种继续扩散危害,新的危险性入侵物种不断出现并构成潜在威胁。

  管理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种的专项法规或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于1957年12月4日发布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并于1992年5月13日经修改后再次发布。1991年10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动植物检疫法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我国国境。《检疫法》及其相关检疫条例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的发展,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检疫的对象侧重于那些对农林牧渔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生物,但对于那些可能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入侵生物则没有予以重视。

  例如,关于植物引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quot;。这些条例中规定的需要检疫的是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植物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检测办法。而目前我国的入侵生物中,有意引进的植物有很多。由于没有法规、条例来限制和管理植物引种,很多地方开展的盲目的、不科学的引种致使大量外来植物进入中国。

  对于已传入并带来危害的入侵种的防治问题,国内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我国农业“八字宪法”中,“保”是其中之一,植物保护主要指农林业经济病虫草害的防治,但对于那些危害生态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外来入侵生物,目前并没有防治法规和条例。

  外来种与入侵种:在自然界,由于地理、地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生存发展,这些物种即本地种。虽然物种自身可发生迁移,但如果没有人类活动的影响,这种自然迁移速度很慢。外来种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历史上没有自然发生分布而被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入的物种。外来种与外来入侵种具有不同的含盖范围,前者仅指物种是传入或引入的,没有明确其对传入地的利害关系,而后者则强调这种外来种对传入地带来了生态等方面的危害。外来入侵种有别于普通外来种的最大的特征是它对本地生态系统带来的“侵入”后果,入侵种往往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良影响,危及本地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有的入侵种还对本地经济、社会构成了巨大危害。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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