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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景观与公民的环境权力
[日期:2009-02-26]  来源:景观中国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景观设计师绝不能成为公民权力的剥夺者,而应通过自己的设计唤醒公民对自我权力的感知,使其形成自觉并充分行使其环境权力。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其生存的环境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参与达成其自身体力智力的全面发展,使个人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保障。

  景观设计不是设计师个人的艺术表现形式,景观设计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社会资源、环境资源及财政资源,景观设计师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必须通过理性而严密的分析手段,以量化的依据指导设计,景观设计的感性艺术表达应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础之上,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得到保障。景观设计行业应该找到通行的景观量化评价体系,使社会对于景观设计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有清晰的认知,同时使景观设计的过程有据可依,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环境造就人。公民的心,智、体、德等各方面的成长与其所处的环境关系极大,应该说一个国家的素质关键在于其国民的基本素质,而国民的基本素质又直接受其所处环境的影响,环境塑造了国家,塑造了社会,环境体系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健康与安危。景观设计师应该从国家安危的高度看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日常的每一个项目着眼,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关注每一个使用者,使其获得尊重,并恰当的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力。在环境中获得尊重的人反之会更加尊重和珍惜自己的生存环境,而这一点,恰恰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民众的环境权力首先是知情权。景观设计不应是一个没有使用说明的产品,被随意设计和建造。民众对所处的城市及自然环境的资源尊重,分配方式,发展趋势以及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有知晓和监督的权力。民众对于为其设计建造的环境有参与和影响决策的权力,对于法律保障下的参与范围,内容同样具有知晓的权力。

  民众对于环境的另一种权力是直接参与权。人们各种合理的户外活动内容都应尽可能得到满足,民众脑力、智力、体能及公德感都应在户外环境之中得到成长和升华。景观设计师在判断其设计内容时不应按照个人好恶进行取舍,更不能以使用者数量过大为借口刻意剥夺民众的参与权。景观设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在于通过专业化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需求。

  以社会需求的量化依据为基础进行设计工作并不是景观设计师工作的全部。设计的魅力在于通过艺术表现的手段将设计师的认知具体化,并将相关信息直接的传达给受众,获得积极和正面的回应。设计是一种语言,但这种语言不应是续叨的自我吹嘘,设计的语言是与受众的直接对话。能够满足民众的参与需求,同时又能唤醒民众被嘈杂的现代生活环境所淡化或遗忘的对自然的体验,使其从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愉悦、启迪和升华,这一切是景观设计师所能达成的最高境界。

  景观设计师手中掌握的权力足以影响和改变社会的发展进程,这种影响有时是隐性和间接的,特别是在全社会对景观设计的成果缺乏量化评价的前提之下。景观设计的量化评估应起始于景观设计师自身细致和量化的基础工作,空洞的口号无法改变景观价值难以被社会认知的现状。景观设计行业自身对于设计的通用标准和规范的缺乏制约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景观设计行业的发展有赖于行业自身的完善。

  景观设计行业在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培养景观设计的院校数量急剧增加,毕业生人数非理性成长,水平参差过大,从业人员对专业的理解千差万别,对于社会公众了解景观设计的价值造成了障碍,景观设计行业应尽快放弃门派之争,“允许多枝,和共生”,不刻意在短时间内依据中国传统文化或国外相关体系中寻找对于景观设计名称或命题单一的标准答案,而应把精力尽快转移到具体化,可操作的指导日常设计工作的标准、规范和流程,并用这些具体的工作内容去引导景观设计教育,帮助社会公众增强对于景观专业的了解。景观专业的定性不只是景观专业从业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应来自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的需求。为动态的行业性质寻求固化的解释固然有阶段性的价值,但决不可成为阻碍行业自身发展的拦路石。今天中国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为社会提供可预见,可评价的设计服务,我们应该并且可以更加有所作为。

  作者系上海易格总裁兼首席设计师

编辑:royal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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