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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日期:2007-09-05]  来源:山西晚报网络版  作者:JOJO   发表评论(0)打印



   山西省劳动保障部门郑重提醒求职心切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就业协议已经约定得很清楚了,这是否等于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呢?”“先就业吧,劳动合同我们不敢问用人单位。”近期我省举办的各种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中,许多毕业生在求职成功后与用人单位只是签订就业协议,而对事关自身权益的劳动合同却“不闻不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针对求职毕业生面临的问题,劳动部门解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只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简单约定,但是它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双方依据国家法律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求职者可以随时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相关人士形象地比喻,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但劳动合同就好比“结婚证明”,一旦毕业生离开校园后,将与学校脱离关系,就应当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同时终止。

    山西省劳动部门提醒求职心切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工作期和违约金就不必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以后,求职者应该及时注意单位是否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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