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园林学习网 → 领导讲话|园林新闻 | www.chla.com.cn 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王凤武在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第三届二次理事大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副会长 王凤武 根据赵宝江会长的要求,利用这次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议,我代表建设部城建司,将建设部今年关于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内容,向大家做个通报。主要讲三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立法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要求,今年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的立法工作要争取有所突破。到目前为止,涉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正在抓紧进行。 今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正式列入立法计划。今年必须完成的。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x草案》分送了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且前,正在进行两项工作,一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组成调研小组,赴部分省和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的考察和调研。这项工作估计在四月或五月份能够完成。二是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是来自多方面的,有地方、部门的专家,有风景名胜和其他领域的专家。初步计划是争取五月份上报国务院,年底以前正式颁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1985年颁布的,到现在已经暂行了近二十年,但这部暂行条例我个人认为仍然是一部很好的条例,涉及一些基本原则仍需继续坚持。 一是暂行条例当中明确了三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系,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定公布。在风景名胜区涉及的各类“区”或“园’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层次。知名度是最高的一类。其他的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只是部门公布建立的。级别层次较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个部门不能设行政许可,只有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条例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才可以设定。虽然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比较久远,但在这一点上,是功不可没和名正言顺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推敲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了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利用和永续发展。 二是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风景名胜区的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它的性质。条例里规定,当时的全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地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在条理中对建设部的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体制作了明确的界定。如果现在要想重新出台一部条例或者法规,仅仅体制问题就会引起讨论和争议,难以定论。 三是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风景名胜区要依法设立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这个要求,一些景区确实对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重新设立了一级人民政府。如湖南的武陵源、南岳衡山等,都是一级人民政府的建制,起到了很好的统一管理作用。同时,条例中还要求不能成立人民政府的应当成立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滁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之外,必须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这一点很重要,风景名胜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个小社会,涉及到工商、公安、环保、林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宗教等部门,根据条例的要求,各个部门,都必须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正因为这样,我们一批风景区成立了准政府的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内的各个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四是暂行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使风景名胜区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纳人总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以上这些都是原条例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新修改的条例当中,这些内容全部予以保留。同时也不可否认,与1985年相比,现在风景名胜区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在新的条例当中重点突出和增补了以下内容。 第一,在条例中明确地提出了风景名胜区应该征收资源保护费。风景名胜区工作是需要经费支持的,现在完全靠赞助、募捐,靠上级拨款,这些都不能长久,关键要解决风景名胜区持续的经济来源。所以在条例当中明确提出,对于在风景名胜区经营、开发的各类企业或经营实体,可以征收资源保护费。 第二,在新修改的条例中明确地界定了门票性质。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是资源保护费的重要形式和来源,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它用,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发展,这一条非常重要。当前在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当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有的把门票转让给企业,转让期有的是三十年,有的是五十年,有的甚至是永久性转让。四J!!某个景区把门票和整个风景区转让给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在四J;D也是个知名企业,搞了几十年,现在他的效益相当好,有的部门就提出,过去让你们管不怎么样,现在一交给企业效益马上就大增。我认为,看问题不能这样简单,该景区原来是一个偏远的风景区,交通及极其不便,正因为政府对高速公路的投人,使它与成都的时间距离缩短到一个小时。同时,政府还有其他的投入,这些投人反映在游客量的上升。有的省一度成立旅游总公司,把省内景区统一收归旅游总公司进行管理。其中有的景区门票收人约三千多万,三年期间将近一个亿的收人,公司的纯利润一年仅十几万。这个企业没种多少树,没处理一吨污水,没安置一户应该搬迁的居民。但是公司的老总实行年薪制,年薪很高。在省政府组织的审计当中,发现这个公司有很多款项用处不当。在新的条例当中对门票定性为资源保护费的重要形式和来源不得挪为它用。 第三,在条例当中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进行了规范。据我们调查,当前在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应该引起注意或应加以规范、纠正的错误倾向。有的地方和部门由于受短期利益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动,在对景区的管理上,往往是重经营轻保护。有的地方推行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进市场化的竞争激励机制。我认为,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做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还为时尚早,还不能简单的得出结论,但是由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对部分景区调研后准备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报告当中,明确的指出了当前在经营权的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的亟待规范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就是对资源的经营权可以市场化的类型。等级规定不清楚,出现了将本来不适合市场化经营的资源地或风景区交给企业经营管理,给风景名胜区和资源的保护带来许多不良的影响。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封杀了一些本来可以进行市场化经营的景区或者景区的经营项目,使他们丧失了改革和发展的机会。所以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亟待进行规范。其二就是经营权转让程序的规范。当前进行转让的经营权没有一家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是地方个别领导说了算,有的是地方政府包办,也有的是企业与资源管理机构私下操作。其三就是通过经营权转让实际上进行资源转让。在转让过程中,对景区的资源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低价转让,甚至无偿转让,不考虑职工的安置,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等现象。其四就是转让后的执行和监管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投资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系列的纠纷,比如拖欠支付转让费,拖欠支付职工的安置费,开发建设资金不到位等。也有的是投资方超出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进行开发建设,不服从管理结构的统一管理。这方面的实例也很多。四J;I省的海螺沟风景区被全部转让给省交通厅成立的冰I;I公司,这个冰川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代政,最后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企业要想对农民进行管理也很难,发生了很多的纠纷。其五就是风景区门票的收人用于资源保护的费用较低,资源保护的投人严重不足。我认为,经营权的转让不是一概不行,在建设部答复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十大风景区出让的复函中,对经营权的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整体转让不可以;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性项目,可以委托企业经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发的景点也可以委托企业按规划投资开发,可以从门票收人中划拨一部分,作为投资的补偿。我认为这个复函是符合地方实际的,四J;;省曾经提出将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离的模式,现在还在实验过程中。我认为通过条例把经营权的管理加以认真的规范,有利于对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对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也有利于对风景名胜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利于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性项目引人市场机制,进行有序竞争,使风景名胜区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在新的条例中,明确地提出各个景区必须划定核心区、核心保护区。划定核心保护区的用意是两方面的。第一是强调应该保护的必须严加保护,对核。动区的监管是省、部两级要进行直接监管。同时,一些非核心区,不需要部里管的,部里就不应该管的那么宽;不需要省里管的,省里也不要管的那么宽。给地方政府、给景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包括一些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最近我参加了南京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讨论,也明确提出了南京中山陵园风景区必须划定核心区。划定核心区的内涵不是要让谁管,而是规定不能在里面搞违规项目。南京中山陵园风景区核心景区外,山的周边地区有大量的世居居民,农民房是否要拆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在条例当中,明确提出了编制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概念。原条例只讲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管宏观的,管大政方针、原则,但是对一些建设项目的管理,必须通过详规和项自选址规划来加以确定,所以这也是补充原条例不足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想惜这个机会把条例修改的内容向大家做一个通报,部里是很重视,全力以赴,希望在今年能够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并颁布实施。 谢谢大家。 2004年10月14日
摘自 中国风景名胜网
编辑:admin |
阅读: 次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