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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管道规划与城市规划应做好衔接
[日期:2009-10-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记者常红 高星   发表评论(0)打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吴晓灵委员指出,如果管道规划与城市规划不能做好衔接,不仅历史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

  吴晓灵委员说,管道的规划与建设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管道铺设以后,有很多违规建筑,还有一些不是违规建筑,当初建管道的时候是远离建筑物,远离城市的,但城市一开发,就到管道附近和管道上面了,这就涉及到城市规划问题。

  吴晓灵认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铺设不光是企业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作的国家规划,应该高于所有的地方规划,按照这个原则,第12条第2款,“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核管道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管道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吴晓灵认为不能这样做,地方的城乡规划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规划,因为国家要编制全国管道发展的规划,而管道企业要建管道的时候,也要按照国家的规划来建,地方要服从中央。否则,地方都有自己的规划,都不遵照国家的规划,管道就没有办法建了。

  吴晓灵委员还指出,管道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是因为管道经过的地方政府承担了很多的责任,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承担责任所支付的财力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只有责任,没有履行责任必要的财力保障,维护管道的责任是落实不下去的。因此,她认为,在总则中,应该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给予一定财力上的保证,或者是经济利益上的分享。有学者建议,是不是可以在税收当中确定一定的分成给地方政府,或者按照维护管道的长度,或者是按照当地用气量、用油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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