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局长:“旧城改造”致“建设性破坏”-领导讲话|园林新闻-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文物局局长:“旧城改造”致“建设性破坏”
[日期:2010-09-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单霁翔   发表评论(0)打印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基础建设和城乡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成为每个城市的管理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城市是人类在历史文明发展进程中改造自然的基础上创造的聚居地。那些经过历朝历代积淀而且幸存下来的文化遗存,不仅是城市所在地区、民族乃至国家优秀历史文化的结晶,也是城市当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一座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的见证。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就是保护该城市的记忆。城市的发展演变过程犹如人的成长过程,有其诞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而文化遗产记录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些文化遗产既包括体现不同时期特有风貌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也包括遗留于地下反映不同时代人们生活足迹的遗迹和遗物。这些无所不在的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存以其独特性、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为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一个城市及城市所在地区的重要象征和代名词。

  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特色是一个城市的生命,是此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重要之处。一座现代化的城市,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更要有历史文化传统,成为这一城市的特色与记忆。比如提起苏州,就会使人想起那里众多的古典园林建筑;提起杭州,就会想起西湖、六和塔;提起北京,就会想起故宫;提起海口,就会想起骑楼古街。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我们对前辈留给本城市、本地区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很好地精心保护,而且要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本城实际,推陈出新,创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着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根据《中国文化遗产蓝皮书(2008)》的统计结果,“十五”期间全国文物系统财政拨款仅占同期GDP的0.018%,而同期全国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占GDP的0.143%,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是同期财政投入的8.1倍,即文物系统财政投入1元给国民经济所带来的产出为8.1元。这颠覆了一个传统认识:“文物部门就是由国家供养,替国家和人民守着祖宗留下的财富。”实际上,文化遗产事业绝不是财政的包袱,而是社会、经济效益兼备的事业,利在当代,益及后代。在许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城市,由文化遗产带动的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即单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一个层次,城市单体文物保护单位。单体文物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大部分已经被公布为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历史建筑物虽然暂时未纳入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体系,但一样具有保护价值。比如,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第二个层次,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一是要有真实的遗存物,不是仿古假造的,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二是要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三是要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第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我国共公布了三批110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方面:一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二是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三是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积极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它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从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和要旨。只有从全局角度寻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途径,才可以既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又为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创造条件。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之中,可能有许多地方不属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但在这里进行城市建设,也要延续风貌特色;在历史文化名城的非历史传统地区,即城市新区,新的建设也要创造自己的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对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应该尊重历史传统,延续历史传统,建设与历史相联系的美好城市特色。

  当前城市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经历了二三百年时间才完成的现代城市格局,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住房、交通、环境、社会问题等城市发展难题。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运动,大幅度地改变了众多历史性城市的原有面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发展功能趋同,城市文化特色出现危机。虽然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城市规划编制思路亟须改进。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很多城市的总体规划往往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使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城区的扩展出现“摊大饼”趋势。穿城式交通道路的建设破坏了旧城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第二,城市特色危机严重,“千城一面”的问题突出。不少城市规划设计手法抄袭趋同,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一些建筑设计过分强调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与原有的整体环境极不协调,民族传统、地方特色逐渐失落。第三,“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一些城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对旧城区古建筑大拆大建,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到破坏。一些城市的发展仅仅注重经济功能而忽略其中应有的文化质量,仅仅注重物质结构而忽视文化生态和人文精神,将旧城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改为旅游和娱乐场所,使历史文化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失去了文化遗产原真性。

  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成败关键在于决策。作为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的决策者,各地方政府领导要本着对历史、对城市、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对所在城市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和调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的定位,合理设计城市传统历史区域和新兴现代区域,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文化遗产为城市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索地区整体协调发展战略布局,明确城市功能定位。在当今,城市的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文化上。城市的竞争日趋发展将主要是文化的竞争。文化是城市品牌的核心,没有文化作为核心,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将不能持久,城市品牌也不能长期发展。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通过实施区域规划,确保城市在功能定位方面做出战略性调整与部署,那些有深厚文化地域和丰富文化遗存的城市应及时由经济中心、工业中心向文化中心转变,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要通过深入研究城市的历史、文化、人文、自然和地理资源,准确提炼该城市应当突出的文化精华和其它城市不能替代的文化特征。将城市文化内涵注入城市品牌之中,形成城市文化上的品牌差异。要高度重视城市化的发展带来文化的趋同问题,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区域文化的差异,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第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要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要对旧城内的传统建筑加强日常修缮、对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加以改善,要动员社会资金,以自助方式进行小规模整治与改造;在重要文化遗产周围设立保护范围及缓冲区,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控高规划以保护原有城市空间形态,维护城市景观的完整性;旧城改造与道路建设中要尊重城市原有路网格局,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有历史价值的传统街巷肌理,避免形成超大规模的街坊;在规划上要防止城市快速路穿越,避免破坏原有的路网格局;严格控制旧城内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形成对旧城未来交通格局的有力支撑;加强城市考古研究工作,对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有效参考。第三,在扩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同时,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民众。人民群众是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源头和动力,文化遗产保护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全体民众的共同事业。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使文化遗产融入生活、融入社会发展,真正推动事业不断前进。在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中要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人类现代生活,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公共形象,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动员。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拓展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充分发挥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做好其他法律与《文物保护法》的衔接与实施。上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自然山水、人文历史、城市建设、村镇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在一些涉及到几个部门管理交叉的保护对象时,往往造成遗产保护的权限不清、利益冲突、管理混乱等局面,阻碍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这需要规划、园林、城建、文物等多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解决。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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