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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8月起开始护“绿”
[日期:2007-08-22]  来源:沈阳市政府  作者:JOJO   发表评论(0)打印



    7月25日上午,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简称《规定》)8月1日开始实施。

  沈城绿地占用知多少

  据介绍,截至2006年底,沈阳市新植树2410万株,建成区绿地已达118.4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41.1%,绿地率达36.84%,人均公共绿地达12.8平方米。

  但与此同时,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统计,从2002年7月1日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启动至今,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庭院改造等占用绿地已达15.62万平方米,砍伐、移植树木1.56万株。

  据有关方面调查显示,沈阳的毁绿占绿现象,主要由两个方面造成,一是城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业项目,二是沿街开门市、开通道等个人行为。8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相应条款,为沈阳市已有和将要建设的绿地设置了难以逾越的封锁线。

  沈阳实施绿线管理制度

  何谓绿线?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沈阳城市绿地保护实行绿线管理制度。绿线,也就是指沈阳市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须履行怎样程序?《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便是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也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三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部分条款

  链接

  第五条: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何北剑)

摘自  园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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