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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的决议
[日期:2007-10-04]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扬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建立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的议案》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态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市政府在不断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的同时,通过规划建绿、沿路植绿、沿河布绿、见缝插绿等措施,使市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再现了“绿杨城郭是扬州”的城市特色。为巩固现有绿化成果,强化绿地保护,有效防止随意侵占和破坏绿地情况的发生,特作如下决议:

  1.建立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环境。实施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既是美化城市,保持扬州绿杨城郭城市特色的需要,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维护生态平衡的客观要求。市政府要从建设生态市,彰显“人文、生态、宜居”的城市个性特色出发,高度重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这项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从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大型城市公园绿地、重要防护林带中予以确定,实施永久性保护。

  2.抓紧做好永久性绿化地块的绿线划定工作,明确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定量。要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确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次会议同意市政府将蜀冈西峰生态公园、曲江公园、明月湖中央水景公园等10个绿化地块确定为第一批永久性绿地保护对象。

  3.严格执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保护地块实施有效管理。市规划、国土和园林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严格管理。永久性绿地保护要视地块的不同情况,明确其周边的视野保护控制地带和范围,严格控制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形式,确保整体风貌的协调。要通过设立保护标示牌,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奖惩措施等方法,规范保护管理行为。要限期整治和取缔保护地块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4.永久性绿化地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要从严查处各类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擅自改变绿化用途以及破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若因事关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调整要坚持占补平衡,落实好易地建设用地,并实行严格的绿化补偿制度。

  5.强化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监督。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永久性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绿地保护的社会氛围。

  本决议的实施情况,市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2007年9月29日扬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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