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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理念下的城市规划实践探索
[日期:2007-10-25]  来源: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和奋斗目标,作为国家层面的大政方针必然对各项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运作机制的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一

  什么是和谐?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审视和谐理念,它既包含历史的真知,同时又是实践发展的总结。《新华词典》解释谐者,和也。什么是和?和,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以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之一,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是关于“和”的精辟论述。什么是“和而不同”,就是不能强求同一,而应包容差异,才能共存共容,也即我们现在经常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所说的“求同存异”。江泽民同志在访问美国布什图书馆时的讲话中曾阐述“和而不同”的现代意义,他说:“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因而,面对多元的社会和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总结历史经验,创造性的提出“和谐”理念更具指导意义。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审视,“和谐”理念是一个由科学观念、科学态度、科学思维、科学方法构成的完整思想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包含一些非常重要的观点和方法:普遍联系的观点和方法,整体系统的观点与方法,协调均衡的观点与方法,动态过程的观点与方法等。城市规划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和宗旨,因而需要以和谐的理念和方法指导实践,实现传统规划的转变,这也是将理性思维用之于实践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以和谐的观念、和谐的思维去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将这些观点与方法实际运用到现阶段城市规划实践中。因而从规划的体系分析,城市规划需要实现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两个层面的转变,即它既应具有“和谐的规划编制成果”,也应具有“和谐的规划管理”,即做到“编制的和谐”和“管理的和谐”两个层面的和谐。

  

  二

  以和谐的理念为指导,“和谐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要有包容性,尊重多元文化的价值观,针对多元的社会需求应具整体性,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研究范畴的整体性。从规划在目前经济社会的作用分析,现代城市规划需要拓展研究范畴,从物质空间的研究出发,将物质空间的设计和与城市的发展目标及社会、经济的政策结合起来;从目前已有的城市规划成果来看,对于经济、社会的分析引入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于物质空间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研究有待于细化和量化研究,规划有待于向成为一种基于技术理性的政策手段转化。从城市规划的影响分析,城市规划需要研究城市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及其结构,揭示这些要素的性质、功能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全面分析城市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从而在整体上对城市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引导城市有序的发展,保证居民的健康、安全、公共福利、舒适的生活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城市规划需要组织和协调城市中各类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综合性,城市规划通常称之为“龙头”,同时也赋予它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因而城市规划应强调综合性、总体性和长期性。

  

  2、工作视野的整体性。区域是城市存在的基础,是城市的腹地,也是城市发展的动力。现代城市是一个开放系统,它必须依赖于广大的区域支持才能维护和发展下去;同时,城市又是区域的中心地。因而,从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的转变,扩大规划的工作视野,不仅是为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农村地域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举措;通过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融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内需,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发展。因而,规划的视野需从城市转向更广阔的区域,加强区域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为指导思想,推进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形成整体共同发展态势。

  

  3、工作对象的整体性。规划以达到“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为目标,需要在多元社会寻找差异中的一致性,这个一致性就是公众利益。规划应该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问题为目标,如生态保护、市民就业、城市环境、公共交通等与公共政策相关的问题,强化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与服务配置的引导性和可实施性,规划既要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相关政策导向,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同时,在整体性的基础上应关注差异性,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特别应关注弱势其要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与基本需求,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群体基础。

  

  以和谐理念为指导,结合目前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城市规划编制目前可以着重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1)推进区域城乡一体化规划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为解决“三农”问题打下良好基础。3)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为指导,引导公共资源合理分布,防止城市公共设施的贵族化。4)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规划,为和谐社会构建营建良好氛围。5)编制科学的居住区建设规划,缓解房价上升压力。

  

  三

  “和谐的规划管理” 以“和谐的规划编制成果”为基础,主要需要研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规划的实施机制。汪部长在“和谐社会与城市规划”的报告中指出,规划应该是“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在和谐理念下要加强规划管理的权威性,笔者认为着重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规划的批前公示,推进规划公共参与。从社会的复杂度来看,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观,规划实施的和谐来源于社会的认同,要在差异中寻求一致,需要通过接触、交流、对话来建立共识,以达到“和谐”的目的。规划应通过批前公示,让广大的市民和团体尤其是受规划的内容所影响的市民参与规划的讨论,并将这些意见尽可能的反映在规划决策之中,从而寻求过程和目标中这些不同的价值判断的共存共容,营造社会和谐氛围,从源头解决问题,减少规划实施和管理中的矛盾和障碍。

  

  2、加强规划的自由裁量权管理,推进规划管理的公正性。我国的设计控制体系与大部欧洲大陆国家的规则约定不同,而是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开发议题设置不同开发控制,具有针对性/灵活性的特征,但这样开发申请个案的审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规划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是规划控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议题。因而,在规划管理中应适当引入判例式管理,对于类似的规划项目的审批管理应该有其一贯的判断标准,加强规划审批集体管理,有效预防个人情感对规划管理的干预,推进规划管理的公正性,为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创造基础。

  

  3、推进规划实施的利益还原机制,保证群体利益的和谐。规划的实施过程是社会公共资源配置调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利益受益团体和受损团体,因而需要通过利益还原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所得,协调社会关系。规划利益还原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规划利益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即在规划实施中的个体利益受益者应当通过一种机制将获得的利益合理的还原给社会;二是对于规划实施中利益受损者应得到合理补偿,三是规划实施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规划对公共资源的调整使弱势群体能够在规划实施中收益。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符合国情的规划利益还原机制,才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摘自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2007.10.23 衢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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