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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城市公共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规定
[日期:2007-10-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日前从河南省建设厅了解到,河南省建设厅联合省监察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据河南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公共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有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都脱不了干系,将依照规定严格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这项规定要求,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在建、竣工和使用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国家投资的、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渠、立交、广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工程。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有四类,分别是: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与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在责任追究上,对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质量上存在行政过错或工作失职、渎职的,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罚款,并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外省企业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城市公共工程投标,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失职、渎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经济参考报》  2007.10.29 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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