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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专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观念更新
[日期:2007-10-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我国固废专家谈如何面对垃圾处理中的现实问题

  在日前召开的“生活垃圾管理研讨会”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研究员对我国的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缩小需求和投入之间的差距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水平长期过低,历史欠账较大。1990年至2005年,环卫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仅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平均投资的2.2%%。由于投入长期不足,许多城市主城区和近郊区环卫设施差别较大。从1996年(开始单独统计垃圾处理情况,以前为垃圾粪便综合统计)到2005年,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建设数量和和投资额大幅增长,而城市垃圾处理率不但没有增加,还略有下降。

  有一些填埋场是简易填埋场或堆放场,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简易填埋处理场不能及时覆盖,不具备完善的垃圾渗滤液收集、排导和处理设施,许多填埋场的渗滤液没有达标就排放,没有相应的填埋气体排导和处理设施。再如,垃圾焚烧处理的烟气排放、飞灰处理等没有严格执行控制标准,堆肥处理中的臭气和污水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处理,堆肥质量缺乏有效控制手段。

  垃圾收费不足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随着城市的发展,垃圾总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费用不断提高。虽然国家制定了垃圾收费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缺乏计量收费依据、缺少有效载体,收费成本高、生活垃圾处理全成本构成环节多,各地情况差异大等。垃圾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这种收费需要计量,这是公平的标尺。但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还难以计量,因为成本太高。在没有载体的情况下,搭其他载体(如按随水、电等一起)收费,但这需要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与其他载体的关系、不缴或欠缴的处罚标准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垃圾费的收取,并不断提高收缴率。国家虽然规定了垃圾收费制度,但所收费用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的成本,还要靠政府财政补助。

  技术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应相互适应。当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针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标准已近40个,还有近30项标准正在制定中,其中一些垃圾处理标准已经与发达国家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相当。

  当一个防治污染的环保标准指标提高或降低,必然会影响社会投入的变化。每制定一项指标,首先要研究为实现这个指标社会需要付出多少和能够付出多少,并使技术标准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垃圾处理过程的一些特征上可以分析。

  一是外部性控制要求高。外部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强加的成本或利益。例如,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把垃圾扔入河中,对于这个人或单位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害,甚至还会感觉方便,而垃圾对于水体的污染是由他人或社会来承担。如某些小区使用生化处理设备处理厨馀垃圾,将大部分的垃圾进行粉碎,排入城市下水道。这些都是外部性控制要求的特征。

  二是社会性特征明显。每个人都产生垃圾,而且垃圾减量化与各产业部门也都有密切联系。例如随着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各类包装垃圾将成为生活垃圾增长的主要来源。显然,促进垃圾减量化要依靠相关产业部门,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

  三是公益性特征明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大家平等受益,在现阶段需要相对集中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公益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从垃圾收费到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都不能忘记这一点。

  建立均衡的垃圾收运体系

  目前环卫部门统计和处理的垃圾,实际上是已经捡剩的垃圾,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需要客观评价。实际上除了易腐烂的有机垃圾,生活垃圾中能回收的已经回收,甚至把不该回收的也回收了!所以说,垃圾处理无害化与综合处理要结合起来。

  由于历史遗留或经济发展的原因,生活垃圾管理的不平衡性非常突出。例如,许多机场建立独自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往往是焚烧厂,规模小,也不经济。“非典”以后,许多城市建立起医疗垃圾焚烧厂,而且一些医疗垃圾焚烧厂就建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旁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总成本在每吨200元左右,而医疗垃圾焚烧处理的总成本在每吨500元以上,由于规模小,大多难以连续运行,焚烧烟气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很困难。

  一般医疗垃圾经过消毒处理后比普通生活垃圾热值高,更容易进行焚烧处理,和生活垃圾一起进行焚烧处理并没有特别的影响,发达国家也有许多将医疗垃圾消毒处理后并入生活垃圾处理的案例。建立一致和均衡的垃圾收集处理利用体系,才能将国家有限的财力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

  考虑到生活垃圾收费的现状,生活垃圾收费形式可多样化。居民收费暂时可不考虑垃圾计量收费,而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优先推行计量收费,促进垃圾减量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意识提高。同时要考虑社会整体的承受力,并且生活垃圾收费总额不宜出现大幅波动,减少或避免非法倾倒。

  我国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动力应首先立足于引进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而不是资金。一些地方简单的把垃圾处理项目也列为“招商引资”项目就是误解。如果仔细计算,招商来的垃圾处理项目不一定带来多少收益,只是带来资金。此外,对于按事业单位模式运行的环卫单位,评价其效率要客观和冷静。实际上,推动已有的环卫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政府要付出相当成本。对于一些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市场化改革,政府要有提高支出而不是降低支出的心理准备。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7.10.29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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