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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日期:2008-06-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朱一彬 江国成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四章二十一条,涉及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

  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还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暂行办法》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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