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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可处绿化补偿费三至五倍罚款
[日期:2008-07-02]  来源:绍兴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连日来,记者的手机一直响个不停,商报读者对小区内“公共绿地挪为己用”这一现象的关注度非常高,不断向记者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对小区个别居民的这一不文明行为均表示强烈反对。

  越城城管执法分局塔山中队的平队长告诉记者,像小区里出现公共绿地被占用这种情况,一般先由社区出面进行教育劝导,解决不好的话再由城管部门接手。“像在公共绿地上种菜的,劝导无果的话我们直接清除。”平队长说,很多老百姓表示不理解,蔬菜跟花草一样也是绿色植物,为什么就不能种呢?对此,平队长翻开一本城市管理手册,其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公共绿地挪为己用就是擅自占用,在上面种菜就是改变其性质。”

  记者看到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还有对此行为处罚的条款,如有违法者由相关部门要求其限期退还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平队长指出,在日常的执法管理中,对“公共绿地挪为己用”的做法执法部门常常以劝导和清除为主,处罚相对较少。“假如社区和物业公司能及时劝阻这一行为,情况将大为改观。”平队长说,居民新种的菜,社区就去清除掉,这样工作就好做很多。“等到时间一长,菜都已经‘茁壮成长’了,我们再去弄,居民一心痛,意见当然就很大了。”平队长认为,小区内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社区和物业公司一定要提前介入,这样可有效制止影响居民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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