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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划“钦差大臣”遍布全国省会城市
[日期:2008-09-02]  来源:中化建筑报  作者:姜志燕   发表评论(0)打印



  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派遣第三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至此,派驻督察员城市由最初的6个增加为34个,包含27个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复合型城市,实现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我国省会城市的全覆盖,而城乡规划督察队伍也在各方的支持和关注中日渐壮大。

  曝光建设“大跃进”

  督察队伍全力出击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乡建设力度最大的时期,每年新增建筑量是20亿平方米,几乎比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量总和还多。于是,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暴露出很多严重的问题,如盲目扩大城市规模;随意毁坏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不惜违规批准招商引资项目;劳民伤财地搞“形象工程”等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调整城市规划、擅自批准进行建设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据估算,我国完成城镇化的过程需要30年到40年的时间。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政府从政策上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2006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南京、西安等6个城市派出了9名规划督察员,正式启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试点工作。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初步试点取得成效后,200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陆续向全国18个重点城市派遣了27名城乡规划督察员。截至目前,已经实现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我国省会城市的全面覆盖。

  建言献策彰查时弊

  督察工作卓有成效

  3年来,派驻各地的城市规划督察员按照职责共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38份、调查报告40余份,约见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领导百余次,所涉及的问题大部分引起高度重视,许多问题开始重新研究,有的得到了及时解决。

  各地督察员在监察的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为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2006年至2008年全国近百个环保、土地等审批手续不全的拟开工项目被紧急叫停;2006年12月,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政府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经营开发权、建设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私企,这种出让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幸而被当地监督员发现和上报;在此次“5·12”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的督察员不惧艰险,在地震救助、损失排查、重建规划工作中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经过督察队伍的努力,派驻督察员的城市领导对规划的认识显著增强,强化了自觉执行规划的意识。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执行力普遍提高,在督察员的监督与制约下,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得以理直气壮地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地方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规划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一些城市的违法违规问题被及时纠正在事前、事中,避免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督察队伍日益壮大

  督察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督察队伍在第一代督察员的带领下,已经涌现了大批新生力量,师徒互补的队伍渐成燎原之势。

  原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在监督经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之余,更多的是在扮演一种“导师”的角色,对地方规划督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部规划督察员从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进行“传道、授业、解惑”。同时,在工作中进行定期沟通,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培养出一批专业的规划督察人才,最终形成“部省联动”全国规划督察管理体系。

  督察队伍的现状是,存在着两类监察体系,并按照“事权”原则划分。建设部向杭州、南京、成都等城市直接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实行垂直督察制度,即直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领导,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由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城乡规划直接进行督察。由地方政府设置、任命的督察员则对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规划所编制的地、市一级规划进行督察。两种督察方式的试点效果,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领导的一致认可。

  城市规划督察员大多是从规划管理部门退下来的老领导和老专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选聘,不属于行政编制。为了确保他们的权益,稳定督察队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此次呈报的“三定”方案中提出,将这些督察员的事业编制转正为“行政编制”,纳入部行政序列。目前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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