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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震灾受损房屋鉴定修复管理
[日期:2008-09-11]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记者王玉华 通讯员薛学轩   发表评论(0)打印



  为顺利推进全省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规范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近日,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在建工程续建、鉴定机构安全鉴定收费,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单位的选择,房屋建筑工程加固计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在建工程续建,通知要求,房屋建筑修复可以委托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在《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第18条中规定的公共建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调查登记,根据震害受损程度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分期分批改造、加固、重建的实施计划,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工程设计单位以最大限度满足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的最优化原则提出主体结构的加固、补强方案,报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颁布前已动工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合同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意见》第20条规定核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已签合同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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