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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涵:每个社区规划都应征集民意
[日期:2008-10-16]  来源:新京报  作者:韩涵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市规划委日前宣布,北京将试点建立“社区规划公众参与平台”,劲成为首个试点。试点将在100个街道及乡镇逐步推广。通过此平台,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将考虑居民意见,对重大问题或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专题论证。(10月14日《新京报》)

  社区规划攸关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然而一直以来,社区居民却难以享有对社区规划的发言权。民意的缺位导致社区规划脱离“以人为本”,背离服务大众的初衷,有的甚至直接造成居民利益受损。举例而言,一块社区的空地应建居民急需的服务设施,如菜市场、体育健身场所等,但相关部门偏偏或建成绿地,或建成商业设施。一些社区规划更动辄引起冲突矛盾,因为某个规划许可,业主集体将规划部门告上法庭的新闻频现于媒体,如2004年“京城行政许可法第一案”中,因为北京市规划委同意开发商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变更为洗浴中心,149名业主提起诉讼,北京市规划委最后败诉。

  在付出不菲的社会代价后,有关部门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社区规划中的核心地位,推出“社区规划公众参与平台”,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有效实现社区规划的公众参与,这将是一个多赢之举:一方面,它伸张了社区居民的利益,同时,也能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避免拆与建的循环,大大缩减社会成本。

  事实上,保障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在许多国家都有成功的经验。在美国,一项城市规划,没有居民的多数同意,一般不可能实施。美国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问题研究会、邻里规划会议、机动小组、公众评议会等,以及我们熟知的公众听证会。更关键的,这种参与的过程都有法律的保障,具备一整套详细的操作程序,程序的规范最大可能地杜绝了人为的恣意。

  同样,北京的“社区规划公众参与平台”要想获得成功,也要把规范的程序建设列为重心。例如,应在法律层面上确定,社区规划公众参与是“必须”而非可有可无,没有公众参与的社区规划一律视为无效;是否接纳居民意见,这不应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座谈会、听证会或专题论证在怎样的情况下启动,以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等,应当一目了然。其实,公众参与本来就是一个程序概念,不树立程序上的公信,任何的公众参与都只是个美丽的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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