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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规划有新规 历史名园不得破坏原有景观
[日期:2009-02-16]  来源:北方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天津市将从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中对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的用地规划和景观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合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75%

  根据《规定》,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动物园要有卫生隔离设施

  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历史名园不得破坏原有景观

  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区、展览区及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古树,建筑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带状公园内不能停机动车

  带状公园用地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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