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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历史文化街区可望“重生”
[日期:2009-02-27]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刘青   发表评论(0)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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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文物局共同制定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试行规定》首次明确,北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将从政府“大包大揽”变为由产权人负责。

  今后,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的产权人将承担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对修缮房屋确实有困难的产权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

  《试行规定》明确指出,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将遵循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保护风貌、改善民生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其中文物类建筑将进行严格保护;保护类建筑必须按照原有建筑格局和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建筑,须按照保护类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经鉴定为严重破损建筑或危险房屋的,须按历史格局和历史原貌重建。

  产权人承担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

  《试行规定》明确指出,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对于私有危险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房屋确实有困难的产权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房屋修缮完成后,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的危险建筑,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修缮和改造,排除隐患。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应将违法建筑物一并拆除。此外,影响城市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临街违法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个人可申请购买旧城房屋或院落

  《试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将依法征收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居住者应当按规定搬迁。据悉,政府可依法征收的房屋包括:须腾退并对社会开放的历史建筑;不合理使用的建筑;修建市政道路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须拆除的房屋;经权威机构鉴定,严重破损、影响居住安全且无法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等。

  《试行规定》指出,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按规定,对搬迁的居民,政府将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对满足保障性住房申请要求的居民,政府可优先安排其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双方通过评估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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