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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历史上的“植树”
[日期:2009-03-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与今天人们“绿化祖国”、“美化家园”的理念不同,古人植树造林多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

  战国时期的孟子曾经向梁惠王献策说,五亩大的宅地,如果周围种上桑树,五十岁的人何愁没有衣服穿?(《孟子·梁惠王上》)司马迁说:“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史记·货殖列传》)最后一句话,太史公说得很明白——拥有很多树的人,财富可以与千户侯相比。

  在古代,有“居之一岁,种之以穀;十岁,树之以木”的谚语,就是说,如果你在某地仅住三两年,种种粮食就可以了,如果要长住,那就要考虑种点树了。当然,这个树多是指经济林木,如太史公所说的枣树、栗树、橘树等。《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第三》引《襄阳记》载,吴国丹阳太守李衡,生前种柑橘树千余株,临终前对儿子说,我们家很穷,但我种有千株柑橘树,就像一千个木奴,不吃你的喝你的穿你的,却可以替你纳税,补贴你用度。后来,李衡种的柑橘树长成了,“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一直到东晋成帝咸康年间(335-342年),其宅周围尚存所种之树的枯株。

  历史上,许多王朝都特别重视植树。唐代沿袭北齐和隋制,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什么是永业田呢?即私有田(现代曾称“自留地”),免税,但是按要求在永业田里必须种上一定数量的榆、枣、桑树,或其他适宜的树木(《新唐书·食货一》)。宋太祖赵匡胤即位之后,重申后周显德三年(956年)的法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太宗即位,规定“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宋史·食货上一》)这就是说,不光是会种田的,会种树的同样可以做农师,足见朝廷对种树的重视。到了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一登基就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明史·食货二》)种桑树者四年之后再纳税,如果不种,就要接受“罚款”了。

  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或靠“惠农政策”引导、鼓励人民多植树,一方面能够加快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家在林木消费上不至匮乏,老百姓也能从种树中得到实惠。据贾思勰记载,有些地方的人生儿育女了,要给每个婴儿栽上二十株树。当然,这也是出于经济考虑,等孩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树也成材了,可以做车轮,按一棵树可做三副车轮,一副值三疋绢计算,二十棵树共值一百八十疋绢,足够结婚的费用了。(《齐民要术》卷5)

  不过也有种树是为了绿化环境的,西汉政府就曾规定:“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汉书·食货志下》)住宅周围要种树,否则就视为不毛之地,要受罚的。这显然是为了美化居住环境,至于种什么树则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是柳树,也可以是其他的树种。

  历史上也有人种树是出于其他目的。元末有个叫陈灌的人,看到世道变了、社会乱了,他却什么也不做,偏偏植树造林,乡里的人多不理解。十余年之后,盗贼蜂起,陈灌率乡亲藏在他种的林子里。俗云“穷寇莫追,遇林莫入”,因为盗贼不敢进入他种的林子,全乡人的生命财产得以保全(《明史·循吏》)。

  呵呵,从陈灌事迹中我们可以知道,植树造林不仅可以致富、改善环境,还可以御敌呀!陈灌后仕明为知府,多有惠政,洪武四年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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