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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责任主体控制面源污染加强生态保护
[日期:2009-07-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熊志强   发表评论(0)打印



  江西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到明年鄱阳湖富营养化加重趋势要得到遏制

  江西湖泊众多,其中以鄱阳湖最为著名,为我国最大淡水湖。为切实保护好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包括万安水库、柘林湖、洪门水库、仙女湖、上犹江水库、七一水库)水环境,江西省以鄱阳湖保护为重点,加强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永葆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一湖清水”。

  新出台的“意见”明确了湖泊保护目标,到明年,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鄱阳湖富营养化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到2030年,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风貌得到逐步恢复,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意见”确定,地方政府是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把湖泊水环境保护作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排污费等渠道安排的环保资金要对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予以支持。

  要逐步建立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新上直接向湖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

  “意见”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流域内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将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同时,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禁止新上直接向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

  二是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在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明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在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依法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展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3公里范围内,其他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围湖造田等缩小湖泊水面行为

  “意见”同时强调,要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提倡生态养殖,推广人工放流。

  要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对主要入湖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推广前置库、尾水湿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方法,进一步降低氮磷入湖总量。

  要大力加强科技攻关,强化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生长和暴发规律、水体自然修复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评估,全面推进湖泊环境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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