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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建设等规划 应进行环境评价
[日期:2009-08-24]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顾瑞珍)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点击查看条例)。这一条例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36条,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中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2002年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国务院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相关链接:

·环评新政如何消除地方政绩冲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使规划环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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