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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议:景区涨价是为保护还是逐利
[日期:2009-08-28]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深圳商报读者围绕“景区门票涨价究竟是为保护景区资源,还是门票涨价已经成为某些部门的‘摇钱树’”这一话题继续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赞成“保护说”的认为,适当的涨价不仅弥补了保护经费的不足,而且通过经济杠杆提高门槛,可以有效地调节人流;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涨价保护之说”不过是某些人在借保护之名行创收之实罢了,其实质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之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涨价是手段 保护才是目的

  陈再见(深圳读者)旅游景区不仅仅是我们的公共资源,还是子孙后代的社会资源,保护比开放重要得多。提高门票价格,控制人流量,显然是最有效的办法。当然,任何办法在实施时都应该有监督力量的存在,否则就很容易导致目的和手段相颠倒的情况出现。因此,适当涨价,以经济杠杆控制人流、确保环境的承载力无可厚非。

  亚山(网友)许多人喜欢拿中国的景区门票价格与国外比,但他们却忽略了经济社会发展不同这一具体国情。国外无论是人文还是自然资源都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保护模式,其资金除了政府拨款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基金会捐赠;而国内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首先是财政不可能完全负担这笔费用,其次民间捐款更是少得可怜。门票收入自然就成为景区资源保护的主要经费,随着开发保护的深入,费用水涨船高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王军(湖南读者)其实,门票涨价,提高景区门槛未免不是一件好事,现在许多景区为创收把景区搞得乌烟瘴气,只要愿意出钱在景区开什么店都可以。如果有关部门能做到门票涨价,进而填补不足的经费,从而把这个乱七八糟的店铺赶出景区,一来保护了宝贵的自然遗产,二来还游客一个清净的旅游环境,相信这样的涨价绝大多数人都会赞成。

  借保护之名行创收之实

  肖丽(深圳读者)据湖南省物价局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武陵源158元的门票收入,直接用于资源保护的仅有8元。由此可以看出,门票涨价其实是景区借资源保护之名行牟利之实的集体行动。风景名胜也好,世界遗产也罢,最终所有权上都属于国家。然而在现实管理中,具体的管理职责落在各地政府手中,景点成为所在地的地方财产。国家财产部门化、地方化的结果,必然是景点被工具化、牟利化;“加强保护”只能是“加强收费”。要从根本上使景区资源得到保护,落实景区国家性、公益性品质,厘清管理机制才是最终的出路。

  郝英子(网友)旅游景区不但是人文资源,更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作为景区管理部门,适量的收费原本只是用来满足景区内的各项开支、损耗。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景区门票收入中的一部分,变相地成为了景区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效益收入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更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完全颠倒了门票收入的本意。

  李娜(广东读者)其实,门票收入到底是为了保护,还是为了盈利,只要看下各个景区上市公司的年报就知道了,他们绝大多数利润都来源于门票收入。再想想,当地方政府把一个个的景区经营权出让给企业时,政府取得财政收益后,难道这些企业又全部会充当公益慈善家,把收入都用去保护?这显然是自欺欺人。事实上,巨大的利益已经把地方政府和企业捆绑在一起,他们最关心的只有利益最大化。

  资源保护需要一本“明白账”

  季建民(河北读者)既然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是为了保护景区,那么作为景区的管理部门就要把景区所有的门票收入费用公开,让老百姓看一看景区保护的成本有多高,而用于景区人员开支的成本又是多少。景区门票涨价不能成为景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二重唱”,老百姓只能成为“被涨价”者。

  马廷刚(山东读者)以收费“养景”为名,行收费“养人”之实,大部分收益并没有用在刀刃上,而是成为“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摇钱树”,这是景区的“潜规则”。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大部分旅游景点依然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各景点管委会不仅有局级、处级、科级之分,人员更是动辄上百。如此众多的人马,当经费短缺时,岂能不打门票的主意?

  黄景文(四川读者)我国景区的门票收入,一般是用于发放工作人员效益工资、上缴地方财政或被上级公司圈走,真正用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比例却相当有限。在监督管理方面更是漏洞百出。对此,我们可以学习美国,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专门立法,门票收入使用接受国家审计和公众监督。

  开发不是唯一的保护模式

  阿薇(武汉读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有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角色问题”。国家把风景名胜区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少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却把它仅仅作为当地的旅游资源,把自己看成了它的“所有者”,并按企业的模式进行经营,不管是否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想涨价就涨价,还大兴土,胡乱开发,破坏景区资源,蚕食自然遗产,用票房收入搞创收,这是角色的严重错位。在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管理者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省略号(深圳读者)其实,我们应该反思两个问题:首先,开发究竟是不是保护的唯一手段和模式,如果不是,那么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欣赏到祖国壮丽的河山,感受到五千年的中华文化,掠夺式的开发可以休矣,原生态就是最好的保护。其次,应该明确现有的旅游景点,到底是应该公益化运作还是应该商业化运作,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公益化景区,管理成本、修缮保护应由政府财政负担,门票价格不能随意涨;商业化景区,则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经营行为、环保安全、动物福利、游客利益等作出平衡保障,而不是现在的一趟浑水怎么也搅不清。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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