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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有新要求
[日期:2009-09-14]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张红梅   发表评论(0)打印



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新要求九月起实施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森林公园在森林旅游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有力促进“兴林富民”目标的实现,同时结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9月1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资格审查。新申请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除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标准外,还须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达到以下要求:1.布局合理。原则上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只设立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得与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边界相连且景观资源雷同。2.具备一定规模。面积不小于2000公顷,大中城市建成区20公里以内的城郊型森林公园面积不小于1000公顷,独立景区不超过3个。3.交通条件完善。外部通往森林公园的道路为沥青或水泥路面,路况良好;公园主景区内的游览步道建设较为完备,可通达各景点。4.旅游开发有一定基础。批建省级森林公园3年以上且主景区已正式接待旅游者,或主景区已正式接待旅游者5年以上。

  《通知》要求,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议其缓报;对上报后发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提请国家林业局按不予许可办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林问题。新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或国家级森林公园扩大经营范围涉及集体林地的,应在确保相关权利人自愿的前提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具体的经济补偿方式和合同期限;因农民要求将集体林地划出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缩小经营范围的,应做摸底调查,尽量通过林地置换、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的经营范围调整方案,以确保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相对稳定、区域面积的相对完整及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不会降低;对集体林地划出面积较大或景观资源类型明显减少的,应建议其按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提出申请。

  《通知》中还强调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申请材料的类别、内容和数量应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前应组织专人赴实地对申请事由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建设,必须拥有明确的机构、相应的人员配备,以及固定办公场所。国家级森林公园需变更公园名称和被许可人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或扩大经营范围涉及商品林的,应承诺不进行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权属协议合法有效且申请人依法拥有对各类景观资源的规划管理权,等等。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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