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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定义务植树收费标准 完不成缴20元
[日期:2010-02-11]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制定广西绿化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完成义务植树5棵所需1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按20元计。这就意味着,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每年需缴20元。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绿化费收费对象为全区范围内18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

    绿化费收费主体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授权的乡镇绿化管理部门。收费主体根据核定的义务植树应有人数向其所在单位发出义务植树通知并分配相应的任务或劳动量,被通知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因故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申请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办核定人数后直接收取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据了解,愿意以义务劳动形式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委办或辖区园林部门,按照人均承担义务植树5株的任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岗适龄公民的人数,组织完成相应的植树任务。但这些单位或个人须自备劳动工具,购买树苗,本人承担交通等费用。具体植树时间、地点 由绿委办或辖区园林部门统筹组织安排。市民履行义务植树须自带绿委办指定符合规定的树苗,到规定的义务植树点自行挖坑、种树、施肥养护。若树未过半年便枯死还须补栽,半年后树木存活就算义务完成。

    根据规定,当地驻军(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未就业大学、中专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免征绿化费。 绿化费属事业性收费,专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种苗、种植、管护等,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编辑:justin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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