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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审议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鼓励用可再生能源
[日期:2010-07-29]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徐敏,王海燕   发表评论(0)打印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26日审议了《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案)》。《条例(草案)》中列出了政府对建筑节能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等。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如何应用?《条例(草案)》明确,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和示范。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根据本市住宅间距规范、日照时间、集热面积等因素计算,目前阶段在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和6层以下住宅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可靠,成本较低,群众容易接受。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6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7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条例(草案)》明确和细化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政策支持和引导措施。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条例(草案)》中,政府对建筑节能的激励措施得到较充分展示。其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等”。

  有奖也有罚。《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对设计单位的处罚包括,“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niuniu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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