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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为白马湖“瘦身”
[日期:2010-08-18]  来源:中华园林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加强白马湖的保护开发,改善和保护白马湖的水生态环境,近日,淮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将用一年的时间对白马湖进行“瘦身”,其退围(圩)还湖的范围为洪泽县潮泽河的大治桥以东、浔河的岔河大桥以东;楚州区运西河的运西闸以西;宝应县大寨河套闸以西;金湖县吕良镇的吕良大桥以北,阮桥河退水闸以北等水面滩涂。目标任务为:新规划的生态健康养殖区域内的网围、土圩,2011年2月28日前全部拆除,并统一用于安置已实施退围(圩)还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不在新规划的生态健康养殖区域内的网围、土圩,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拆除。

  据了解,作为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白马湖,分属淮安市楚州、洪泽、金湖三县(区)和扬州的宝应县,围网养殖是湖区和周边渔农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历史原因,近年来,白马湖的保护与利用存在保护不够、利用过度的现象,湖区生态问题已日渐突出。

  《意见》中对白马湖退围(圩)还湖的功能区规划、拆围(圩)的补偿办法和奖惩措施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五大功能区

  为了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程,全面修复白马湖生态环境,增强水体自净能力,确保白马湖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白马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意见》中规划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区、资源繁保增值区、湿地生态修复区、沿岸休闲度假区和湖岛观光旅游区五大功能区。

  生态健康养殖区主要针对发展生态网围(网箱)养殖,实行小区式管理,安置专业渔民生产;资源繁保增殖区,主要针对对所有退围(圩)还湖水域,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人工放流鱼、蟹、虾等水产苗种以及螺蛳、贝类等有利水质净化的生物品种,逐步恢复湖区渔业资源品种的多样性和渔业资源总量;湿地生态修复区。对沿湖岸边原圈围开发的土圩进行平毁,恢复湖区自然湿地,适量建设水生植物观赏园等人工湿地;沿岸休闲度假区。在湖岸建设环湖大道、亲水平台和生态绿地,发展集垂钓、餐饮、观光、度假等功能为一体的旅游休闲产业;湖岛观光旅游区。利用原有的湖区自然岛屿建设旅游特色景点,其中土城子、王骆殿、堆头集、龙头、桃花岛、倪行等岛屿作为重点工程建设。

  对于生态健康养殖区,《意见》还专门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在生态健康养殖区范围内重新规划网围(网箱)养殖小区6个,养殖总面积控制在3万亩内;今后,将根据湖泊资源保护和水质安全需要,继续压缩养殖面积,彻底恢复湖泊生态原貌。养殖小区实行建设标准、生产模式相对统一,实现“拉框成方、立桩成行、挂网成线、泊船成景”的标准化和景观化整体效果。

  同时,新规划的养殖小区专门用于就近安置白马湖(淮安)水域内实施退围(圩)还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区别控制户均养殖规模,退围(圩)前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面积超过35亩的,一律重新核准为35亩,不足20亩的,调整到20亩;退围(圩)前无证养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比照持证专业渔民养殖户降档安置,实际养殖面积超过20亩的,一律重新核准为20亩,不足20亩的,按实际养殖面积重新安置。经重新核准的养殖面积包括防网逃面积。

  多措并举进行拆围(圩)补偿

  拆围(圩)后如何安置好养殖户是湖泊拆围(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意见》中养殖户的补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养殖户,养殖面积在50亩(含)以内的,每亩占补费1500元,超出50亩的部分每亩占补费800元;对继续需要安置养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须扣除新核批的养殖面积后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原地安置且无损失的则不予补偿。对需要重新安置的原持证专业渔民养殖户,因养殖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按新核批的养殖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偿50元的养殖设施搬迁费。对无证同时未养殖的专业渔民,不予补偿和安置。无养殖证的网围、土圩一律予以自行拆除,不予补助。

  非专业渔民养殖户一律全部拆除网围(圩),不予安置新的养殖场所。非专业渔民养殖户用于生产的设备、船只在养殖设施拆除后每户补助2000-3000元。

  对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集体使用水面每亩占补费1500元。对镇、村集体申领养殖证承包给他人的,造成承包户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县(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市定标准的10%。

  奖惩并举推进“瘦身”

  为了顺利推进白马湖退围(圩)还湖的工作,《意见》中明确了奖惩措施,保障退围(圩)还湖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于涉及退围(圩)还湖的养殖户或集体,按时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农场预付50%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期限自行拆除养殖设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兑现剩余补偿款。

  对于养殖户或集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或未按照协议期限拆除养殖设施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2011年4月30日起退围(圩)区禁止养殖生产。

  应予以重新安置的专业渔民养殖户不参与地方政府与渔政部门组织的新规划养殖小区定位落户的,或者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行放弃养殖生产资格。

  对于在退围(圩)还湖工作中,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扰乱湖区退围(圩)还湖工作秩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编辑:水墨清侠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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