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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起53个自然保护区 创新生态保护机制
[日期:2010-12-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拉 吴强   发表评论(0)打印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原则,加大植树造林力度,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地、重点海域等生态体系和物种资源,有效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据悉,在200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中,海南生态环境状况质量指数(EI值)为83.54,远高于全国平均值49.29,位居全国第三位,生物丰富指数为89.37,位居全国第四位,全省18个市(县)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均为优良。

  据了解,2007~2010年,海南省共完成海防林造林26.64万亩,退塘还林1.6万亩,造林涉及海岸带长780公里,其中断带造林绿化210公里,实现全岛海防林合拢。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水土流失和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得到治理,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8933公顷,矿区复垦面积10119公顷,治理29个矿山地质环境。

  与此同时,海南省扩建升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两个。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3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9个,省级24个,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7.23%,形成保护对象较齐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海南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在重要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海南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的机制和制度,扩大补偿范围,增加补偿标准,调动群众护林积极性,使中部生态重要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其中,昌江县作为第一个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县),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每年财政能力递增增加生态转移支付的要求,海南每年安排财政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生态转移支付。2010年,海南省已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已提高到14元/亩,2006~2010年转移支付总投入已超过两亿元。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海南省正在积极探索生态补偿中关于民生性的补偿。如昌江县实施的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标准发放,有效地促进中部市(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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