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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品种局长巴特:品种保护符合各方利益
[日期:2007-08-30]  来源:《国际花艺》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受保护品种进行非法生产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一直致力于加强对育种商的保护,年初,该局局长巴特·齐威特说:“品种保护不仅符合育种商的利益,而且也符合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跟踪监控受保护品种是一项成本高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齐威特认为,对于育种商来说,跟踪监控像哥伦比亚、肯尼亚这些花卉生产较集中的地区相对容易,但有些国家存在大量零散的花农生产者,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品种保护的难度很大。因此,育种商必须依靠专业的品种保护机构。

    欧盟植物品种局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法国翁热市。任何在欧盟境内拥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个人和企业,以及来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前者可以直接向欧盟植物品种局提出申请,而后者需要通过指定的欧盟代理人来申请。申请书可以使用欧盟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书写。通过初审的品种,欧盟植物品种局将安排相关机构检验其实际表现。主要进行3方面的技术测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通过测评并同意品种命名后,欧盟植物品种局将给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和该品种的官方描述副本。从目前来看,大宗鲜切花(如月季、菊花等)的品种已受到100%的保护。

    1996年,齐威特出任该局局长,从那时起,他就希望每年能收到2000个品种保护申请。2005年,品种保护申请达到2733,早已超出他的希望。其中,观赏植物类申请占到当年申请总数的65%,农作物类占20%,蔬菜类占10%,果树类占5%。齐威特说:“当育种商想在两个国家以上获得品种保护权时,他们就不必在不同国家一遍遍地重复申请。向欧盟植物品种局提出申请可以省钱、省时。”

    欧盟植物品种局只保护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品种,而生产商则必须签署生产许可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育种商已授权生产商可以对受保护的品种进行商业生产。在欧盟成员国内,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权很明晰,也就是只有经过育种商的授权,生产商才可以对受保护品种进行扩繁、销售。而在非欧盟成员国,虽然受欧盟品种保护的品种有可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生产和销售,但这些品种的成品严禁出口到欧盟各成员国。齐威特举了一个例子,某一个月季品种受到欧盟植物品种保护,但其育种者心存侥幸,没有申请其他地区的保护,结果该月季品种被一家非欧盟成员国的生产商自行扩繁并把成品切花出口到欧盟。虽然明知这些成品切花是非法生产的,但育种商的合法权益最终还是得不到保护。这方面也有成功的例子,比如通过Nirp国际机构的监控,巴西非法生产的一批月季在出口到葡萄牙时被没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育种商的合法权益。

    齐威特说:“从1995年到2006年,我们收到各类品种保护申请共计26475个。品种保护是大势所趋,我们希望收到更多来自各国的品种保护申请。”

摘自  中国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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