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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日期:2007-04-02]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
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
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
)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
程项目;
    (
)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
岸、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
)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持有相应等级设计许
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
)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
    (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
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
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
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条范围内,按
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
)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
)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
    (
)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
)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
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
)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
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
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下列规
定承接施工业务:
(
)一级施工单位可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
)二级施工单位可承包50公顷以下园林绿化综合工程。
(
)三级施工单位可承包20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
(
)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6公顷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绿化用苗应以本市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
疫证书。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
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市园林局每年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模、工期进度、遵纪守法
等标准,开展工程项目评比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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