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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
[日期:2007-09-26]  来源:种子中国  作者:佚名   发表评论(0)打印



    在10月24日的重庆市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上,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曾维露同志公布了重庆市农业局关于《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六不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我市农业局及全市农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种子检验机构人员、农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六不准”:

  一、不准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利益。

  三、不准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及报销有关费用。

  四、不准在种子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

  五、不准违反规定审(认)定农作物品种或借品种审定名义违规收费。

  六、不准向品种审定申请人泄露品种试验场所及相关情况,或篡改种子试验、检验、统计数据,或提供虚假试验、检验报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于违反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从通报批评并扣一个月年度考核奖直至免职并扣发六个月年度考核奖的处罚。对违反反该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不准”规定的出台,对于严肃工作纪律,打击种子生产经营官商勾结,净化种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市农业局局长王越同志首先做出庄严承诺,严格遵守“六不准”,决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决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希望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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