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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8-2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8)52号
发布日期:2008-3-1
执行日期:2008-3-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和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直辖以来,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体制、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手段等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发展不平衡,主城各区执法开展情况较好,其他区县(自治县)执法开展情况相对较差;二是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未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执法体系不健全,仅有少数区县(自治县)成立了相对独立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机构;四是有的区县(自治县)虽有执法机构,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工作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五是重行政审批轻执法监管的情况比较突出。上述问题导致一些地区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一些地区非法置换规划绿地,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擅自减少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进一步宣传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提高全社会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制止和预防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确保风景资源永续利用,建设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宜居城市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二、明确目标,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实际,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不断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制止和预防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和风景名胜资源。

  (三)分阶段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1―2年时间,健全和完善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2008年年底前主城各区要在城市园林绿化和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执法机构牌子;2009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执法机构牌子。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识,分级培训、统一发证、统一执法文书。

  三、落实责任,强化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各级法制、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市政、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协同配合解决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完善法规,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一)加强调研,完善法规。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组织修订和制订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法规,制订和完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执法,不得随意进行行政干预;要加强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和占用城市树木、减少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以及在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开山、采石、开矿和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改进执法方式,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及时发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园林绿化的行为;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法,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纪律建设,强化业务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队伍成为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精、执法能力强的队伍。要加强执法资格管理,规范执法主体,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执法,杜绝无证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廉洁执法。

  (二)强化审批监管,严格行政审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要相衔接,改变重审批轻执法的状况。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管,严格监管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执行情况,不允许超越批准内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移植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过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建设。对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六、强化宣传,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监督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方式,宣传和普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识,增强全民参与的自觉性。

  (二)强化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监督。要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查办、及时通报。

  二○○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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