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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日期:2008-09-08]  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府办发〔2007〕138号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象湖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瑞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简称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古树名的建设、养护行为。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有利于增强人们爱绿护绿意识,提高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能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也是依靠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为使此项工作规范、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绿地认建、认养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自愿认建、认养的原则。大力提倡自愿认建、认养,不搞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建、认养绿地的认养者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认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共同遵守。

  (三)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范围与形式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古树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各单位门前“三包”的树木绿地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二)认建、认养的绿地、古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出范围,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

  (三)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养,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四)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五)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进行,学生认养以参加绿地保洁活动为主。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标准与期限

  (一)认建绿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按《瑞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进行建设。

  (二)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

  (三)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四)认建绿地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采取委托管养形式认养绿地的一般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认养古树不低于每年每株10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总额。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由市绿化委员会对认建、认养绿地和古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颁发认建、认养绿地、古树、捐赠树木证书。

  2、认建、认养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认养古树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3、认建绿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4、凡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养者相应的荣誉称号。

  (1)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2)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公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公民”称号。

  (3)学生认养5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二)责任

  1、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建设、养护的,须按期提供建、管、养经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游乐设施、餐饮摊点,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3、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养协议的,需提前30日向市绿地管理单位提出。认建、认养绿地、古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证书,另行安排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

  五、组织领导

  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及受委托的专业部门应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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