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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日期:2008-09-09]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文    号:株政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9-23
执行日期:2006-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绿地和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适用于株洲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现有和在建以及规划中的绿地、树木。

  第三条 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制摊派。

  第四条 认建、认养参加对象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认建形式分两种:一是自行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负责绿地建设和树木栽种;二是委托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设。

  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绿地树木可由认建者自行决定是否认养;

  认养形式分两种:一是由认养者全部出资直接负责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二是由认养者提供养护管理资金,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地、树木所属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地认养标准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

  树木认建、认养标准可以是一棵树或多棵树;

  绿地认建标准面积不小于300平米方或者是公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区。

  第七条 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在市园林绿化局内设立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认建、认养者向认建、认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建、认养办派人现场勘察并确认认建、认养标准和地点后,由办公室或办公室指定绿地、树木原业主单位与认建、认养者签定认建、认养合同,并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者按认建、认养合同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不得二次转建转养,认建、认养办公室或者由办公室指定有关专业单位对认建、认养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期间养护、监护和冠名权;

  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绿地与树木的认建、认养将进行登记和挂牌,并集中在《株洲日报》上刊登。

  第九条 采取委托认建、认养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认养合同支付和交纳认建、认养资金,逾期未交纳,视为放弃;

  采取自行认建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建项目;

  采取自行认养形式,在认养期内,认养者必须加强对认养绿地、树木进行定期养护管理。

  认建、认养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改变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关系或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绿地、树木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委托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费标准:

  (一)委托认养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二)委托认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后的决算;

  (三)自行认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认建、认养合同:

  (一)委托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影响认建、认养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

  (二)建设和养护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变更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变更认建绿地设计,改变认养绿地性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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