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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日期:2008-11-26]  来源:长沙园林在线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1992年1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

  第六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的建设,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居民植树、栽花、种,美化环境。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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