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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四城”创建工作长效管理办法
[日期:2009-04-03]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商丘市“四城”创建指挥部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丘市创建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巩固中国优秀旅游城创建成果,对照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标准,我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及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早日达到创建目标,实现创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市各专业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察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办事处(乡)为各级责任单位,对承担的创建任务要进一步量化、细化,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第二章  创建工作的主要标准

  (一)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第三条  道路的设计和施工维护应严格按照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市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应全部铺装(硬化),路面和人行道平担、完好。桥涵应无安全隐患,桥涵上广告、布线等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影响桥涵安全使用功能;排水、通风、照明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建筑牢固完整、栏杆无缺损锈蚀,外形协调统一;伸缩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

  第四条  道路排水设施完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齐全,雨污分流;定期对下水道清淤,防止下水道污水上溢漫流;各门店严禁乱倒污水和餐饮残渣。严禁乱设上下车斜坡。城市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现象,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设置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排入的污水,流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第五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槽龟裂等要及时修复,道路修补、开挖埋设各种管线等,要有施工审批手续,要保质保量完成,做到无随意开挖道路场所,无延误工期,无沙石、泥土等乱堆乱放,无严重影响交通和生产、经营,无填埋修复后形成地面下陷和道路坑槽等现象。建筑围墙外,无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占压道路、场所。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由于进行管道铺设、电缆铺设等工程开挖路面的,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余土和垃圾,恢复原状,做到工完场净。

  第七条  人行道要按规划进行硬化或绿化,有条件的路段及时进行彩化,设置盲道,保证人行道平整,无断砖、无翘砖、无动;保持市区道路各种窨井盖(算子)完好无损、无缺失。

  (二)园林绿化

  第八条  指标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

  第九条  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特点。

  第十条  居住区及单位绿化: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园林小区"占60%以上;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第十一条  苗圃建设: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第十三条  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园林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

  (三)道路容貌

  第十五条  市区主次干道坚持每天两清扫、两收集、全天保洁,保证无漏扫、无积水、无垃圾及杂物堆放;清扫杂物不得扫入雨、污水管道。

  第十六条  冬、夏季及时对市区积雪(积水)进行清理,达到雪(雨)停路面净,保证无积雪、积水。

  第十七条  清运垃圾要密闭车厢,严禁抛撒。

  第十八条  道路上的公交站牌、广告牌、电话亭、报亭、果皮箱等设施要经常擦洗,保持洁净。

  第十九条  市区大街小巷达到无马路市场、无占道经营、无零星商贩,无棋牌娱乐摊点。

  第二十条  保持主次干道建筑物立面整洁,无私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无残垣断壁,无破旧墙体,无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道门头字号上下整齐、前后平整,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无晾晒衣物被褥现象;市区道路上各种线杆,广告牌结实牢固,无松动,无断裂,无废弃线杆或固定物。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地吐痰,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四条  出入市口道路和外环道路洁净通畅,路旁无垃圾堆、洗车点、临时蓬账,路面无积水,道路两侧的广告、路标设置规范,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公共场所(车站、医院、学枝、商场、体育场馆等)应保持整洁卫生,秩序良好。

  (四)  公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城市公厕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群众如厕需要;对已有旱厕根据不同情况,造成不同类型(经济型、适用型、环保型)的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七条  厕所有专人保洁,保持厕所内洁净卫生,无臭味,地面干燥,无积水、无杂物,墙壁无污迹,便池无尿渍、粪垢。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现有旱厕及时清掏冲洗,保证粪便不外溢,贮粪池密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庭院、家属院公厕和年久失修的公厕要及时改造、维修,有专人管护,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  定期对公厕进行消毒,达到无蝇蛆、无臭味。

  (五)道路交通

  第三十一条  交通指示灯、路名牌等标志设置完善,保持整齐、醒目、完好,信号灯正常、无交通堵塞,交通秩序良好。

  第三十二条  各种车辆停放入位、整齐划一,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三十三条  保持道路隔离设施完好无损,无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观象。

  第三十四条  保持路面交通标线清晰美观,及时刷新增补。

  第三十五条  保持各种交通标志牌清洁、美观、牢固。

  第三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

  (六)五小一场(小商店、小餐馆、小旅馆、小理发店、小街道和马路市场)

  第三十七条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有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门店周围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无店外经营,店外车辆摆放整齐入位。

  第三十九条  店内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天花板、墙壁无蛛网、浮尘。

  第四十条  安装消毒、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第四十一条  门店牌匾规范、统一,店外不得摆放灯箱、竖立广告牌、门窗及墙壁洁净,无乱贴乱画。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着装上岗,用语文明,无乱泼乱倒,乱扔乱放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定期灭鼠灭蝇,保证无鼠、无蝇。

  (七)小街道

  第四十四条  街道路面全部硬化,达到平坦、整齐,下水畅通,盖板齐全;无私搭乱建、无流动摊点、无店外经营;门店牌匾规范,街巷墙壁刷新,无胡喷乱画、残垣断壁,照明设施完善,果皮箱设置合理。

  第四十五条  居住环境安静有序,无噪间扰民,无沿街叫卖现象。

  第四十六条  沿街楼房阳台封闭规范,无乱晒衣物,楼顶及平台无垃圾杂物。

  (八)马路市场

  第四十七条  规范管理,,退路进场,坚决取缔乱设乱放的马路市场。

  (九)社区、家属院

  第四十八条  楼房垃圾道全部封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日产日清。

  第四十九条  院内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放现象。

  第五十条  院内空地及时绿化,绿化面积达到庭院绿化标准。

  第五十一条  每天对庭院、楼院进行卫生清理。

  第五十二条  院内无垃圾堆放,无卫生死角,达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三条  院内污水、烟水排放有专门通道,无污水乱放,无烟尘乱冒。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日常检修,及时处理断水、断电问题。

  第五十五条  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每月更换一次内容,资料保存完整。

  第五十六条  社区、家属院围墙墙体及时修补、刷新,院落周围卫生洁净。

  (十)集贸市场

  第五十七条  大门宽敞,标牌醒目,护墙完整;市场内无危棚,无残垣断壁,无污水、垃圾,门店门窗无污渍。

  第五十八条  通道畅通,有固定停车位,无占道、场外经营。

  第五十九条  禽、鱼屠宰摊点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

  第六十条  市场有专人清扫,保持清洁,无垃圾积存。

  第六十一条  市场内设置水冲式公厕,公厕卫生达到标准,有专人保洁。

  第六十二条  市场秩序井然,商品分区经营,熟食柜台安装防蝇防尘设施。

  (十一)美化、亮化

  第六十三条

  (一)美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装立面能够保持协调,字画设置美观,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经批准悬挂过街横幅,要严格按照新批准的悬挂时间、地点、高度和标语内容及相关横幅制作尺度标准要求,标语内容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横幅无褪色、无污渍、无破损,城区内座椅、健身器材、电话亭等便民设施,要保持良好、清洁。

  (二)亮化。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标准为98%,积极对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实施亮化工程,亮化率达85%以上。凡沿街五层楼以上的高层建筑及各大宾馆、门店、写字楼等都要实施亮化,安装楼体射灯、轮廓灯等亮化设施,并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按时开放,确保亮化效果。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灯容灯貌合格标准为98%。亮化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

  (十二)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严禁露天烧烤、焚烧秸杆和垃圾杂物。

  第六十五条  严禁向市外及河道内倾倒垃圾。

  第六十六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噪声控制标准,无噪声扰民。

  第六十七条  未经审批,严禁未达到环保标准的企业开工生产,排污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第六十八条  加强对各种污染源的治理,对河水及其他水体的水质加强监控、监测、保护。

  第六十九条  及时对道路洒水降尘,有尘埃排放的企业及排放点必须采取降尘措施。

  第七十条  市区主次干道、广场、游园、商店音响,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经营、办公或休息。

  第三章    创建工作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实行四级督察制度。创建工作分为设市级、区级、乡(镇、办事处)级、社区四个层次,市级督察评比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区级每月进行一次,乡(办)每周进行一次、社区 (居委会)每日进行一次。各级创建办督导组对各参创单位进行暗查暗访,查访中发现的问题记入工作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同时,职能部门,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新闻媒体进行督察。

  第七十二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创建工作要广泛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和专业办公室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经核实后,根据举报内容对创建工作的实际意义,分类给予奖励,奖励等级为100元、50元、20元、10元四项,此外,对具有特殊意义的建议或举报,视情况予以重奖。

  第七十三条  实行新闻曝光制度。对创建工作中不按要求整改,措施落实不力,责任心不强的单位、个人予以新闻曝光。新闻媒体开通群众热线,及时对群众举报及本单位发现的"脏、乱、差"方面问题进行曝光。

  第七十四条  实行群众满意测评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统计局参加,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每两个月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创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实行双月视察考评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城市管理督导团每两个月轮流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视察考讦,每年6次各考评两次,视察考评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创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第七十六条  每两个月排名第一名的单位授予"创四城红旗单位"称号,颁发流动红旗;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上做经验介绍。

  第七十七条  对连续3次获得第一名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表彰。

  第七十八条  对在全年评比中每组第一名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令嘉奖,各奖励3万元;对单项工作成绩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奖励1万元。

  (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处罚对象。未达到创建标准,在创建中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创建大局的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第八十条  实施处罚措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罚的原则。

  (二)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处罚力度与所属问题相适应原则。

  (四)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八十一条  经济处罚

  (一)对责任单位(包括市直各局委及下属机构、区及所属乡、办)每次的经济处罚,及时通知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每两个月将扣罚数额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直接从市直各局委和区财政经费中扣拨。

  (二)经济处罚的加重情势

  在短期内反复出现问题,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或暗访查处的,处以原处罚数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对处罚后不按要求予以整改,行动迟缓的处以原处罚数额-倍以上的罚款。

  对连续两次下达整改通知而耒整改的,处以原处罚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工作成效较差的单位,经市"四城''创建指挥部研究,给予原处罚四倍以上罚款并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奖金。

  对市直直接参与考核排名的企业,凡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经费扣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各办事处(乡)的经济处罚,经费由区政府承担。

  (四)经济处罚执罚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二条  通报批评与媒体曝光

  (一)对每两个月排名每组后3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倒数第一名单位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做表态发言。

  (二)对连续两次排倒数第一名的单位除给予第(一)项的处罚外,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四城"创建指挥部写出深刻检查和整改方案,在电视、报纸上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三)在全年六次排名总名次后3名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向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写出书面检查,倒数第一名的单位行政正职在电视上表态发言,报纸上刊登整改情况,市"四城''创建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其他处罚方式

  对完不成任务的创建单位,建议取消该单位年终综合评选资格,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或文明单位称号,取消党政主要领导评先资格。

  第八十四条  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依具体情节附加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处罚,是为落实"四城''创建责任制度制订的经济制裁措施,只限于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四城''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四城”创建指挥部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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