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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日期:2009-06-11]  来源:江西园林网  作者:未知   发表评论(0)打印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心静自然凉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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