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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冀建城 [1995] 174 号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照下列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一、建设工程地处建城区内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至四百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建城区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离市中心区远近划分不同区域,在上述幅度内分档次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县城、镇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一、占用已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一角至五角;

  二、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至一元。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用地补偿和临时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收费单位要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原有收费标准与本办法不符的,都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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