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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单位须提前交工程总造价2%工资保障金
[日期:2009-06-15]  来源:筑龙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广州建筑工人今后不怕再被拖欠工资了,有保证金保障他们的血汗钱。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今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保障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监处处长林正生透露,因劳资纠纷在建筑行业发生较多,所以保证金办法先在建筑行业中实行,下一步,将根据广州实际情况或考虑在餐饮、服务、物流等行业实行。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每一个在广州施工的建筑企业都需要建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过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

  《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或工程项目已部分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等情况,可提取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0日内补足余额。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的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未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提取保证金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员工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银行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后,应在两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办法》还规定,如果工程竣工后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可退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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