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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排水设施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日期:2009-07-2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连日暴雨,北京市排水管线超负荷运转问题日趋突出,如安华桥、万泉河地区因排水管线能力不足排水不畅造成积水等问题。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案)》开始征求意见。该《办法(草案)》建立了排水影响评估报告制度和排水设施建设五同时制度。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项目设计内容中应当包括排水影响评估的内容。另外,建设项目配套专用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共排水设施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排水户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

  《办法(草案)》还规定本市“鼓励使用再生水,工业企业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因素,新建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景观环境、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如果再生水价格无法弥补供水成本时,公共财政应当建立成本补贴机制。

编辑:royal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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