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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09-12-21]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4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0万股,发行价格为58.6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1,038,520.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字(2009)第1—03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5330188000005323、

  1101013358100000490。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相晖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辑:songgaofeng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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