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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十一五”规划对风景名胜区提出要求
[日期:2006-12-14]  来源:中国风景名胜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国家建设部“十一五”规划对风景名胜区提出要求

 

 新闻内容:

     完善风景名胜资源监管制度。完善风景名胜资源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定期管理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工作的动态监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保护监管手段,准确掌握资源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景观和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调。

    推进风景名胜区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当前和长远、区部和全局的关系。鼓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制在切实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积极转换经营机制,结合风景名胜资源特点,开展多种经营,拓宽保护资金融资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景点维护、科学研究等保护管理工作,促进保护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强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合理功能分区和对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做好区内区外规划的衔接协调。加快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覆盖率。到2010年,现有18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完成核心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审批区内的建设项目,坚决制止损害风景名胜区景观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和利用关系,依据总体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周边建设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合理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旅游小城镇,依托小城镇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以区外发展促进区内保护和利用,实施景区内外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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