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胜 → 名胜动态 | www.chla.com.cn 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高级搜索 |
关于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城[199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我部以(90)建城字第439号文和建城(199)107号文印发了《关于发布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通知》和《关于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现就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设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00)建城字第439号文第三款内容为: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应置于风景名胜区人口标志物正面,同面大字镌刻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国务院 年 月 日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立”。
现将第三款内容改为: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应置于风景名胜区人口标志物的正面。标志物正面要用大字镌刻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年 月 日审定”,用更小的字体镌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 月 日立”其它仍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
编辑:admin |
阅读: 次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
|